| 分析 │ 如何區(qū)分招標采購中的“投訴、異議、質疑” |
| 發(fā)布時間:2020-11-18 查看次數:8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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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活動中,業(yè)主、招標代理機構最怕聽到的就是:“投訴、異議、質疑”這三個詞。看似長得差不多的三兄弟到底是不是親兄弟,今天就來梳理它們其中的聯系和區(qū)別。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主張權利,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渠道尋求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招標采購領域應用的兩大體系,《招標投標法》體系中稱為“異議”,而《政府采購法》體系則稱之為“質疑”。 《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因此,政府采購投訴與質疑的適用情形完全一致,適用于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受損時的情形,且質疑是投訴的前置條件。 不論在哪種體系中,異議、質疑、投訴的相關規(guī)定其目的都是為了創(chuàng)造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投標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