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個法律沖突怎么解決? |
| 發布時間:2021-09-01 查看次數:8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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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個法律沖突怎么解決 法律規范之間沖突的處理辦法: 1.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發生沖突時,下一等級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而無須有權機關作出明確宣布,即“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2.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屬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特別條款與一般條款關系,而兩者之間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的規定,即“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如果同屬于特別法、特別規定、特別條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規定,一般條款,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即“新法優于舊法”或者“后法優于前法”。 3.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4.不同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解決機制。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而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遇到這一情況時,由最高人民法院報請國務院裁決或者解釋。 5.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二、關于法律出現沖突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