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進一步明確我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20-04-15 查看次數:7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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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20-03-23 瀏覽次數:1151 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隨著我省境內政府采購代理活動日益頻繁,為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放管服”改革,滿足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注冊登記需要,簡化代理機構注冊登記流程,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行業良性發展,按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的規定,現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名錄登記 (一)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3.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4.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5.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二) 代理機構實行名錄注冊登記。符合規定條件且有意在青海省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同時登錄中國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gov.cn/)和青海政府采購網(http://www.ccgp-qinghai.gov.cn/),點擊進入中國政府采購網“在線登記”窗口和青海政府采購網“我要注冊”窗口,按照要求逐項填寫資料信息,進行注冊登記。在填寫完成上述兩項窗口信息后,經省財政廳通過即可完成入庫。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三)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青海政府采購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1.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2.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3.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4.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5.省財政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信息變更 代理機構變更登記資料的,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青海政府采購網”自行申請更新,并經省財政廳通過后向社會公開。代理機構未及時更新公司信息的,監督檢查時將視為登記虛假信息予以處理處罰。代理機構應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