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青海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方案 |
| 發布時間:2022-07-21 查看次數:3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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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海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監督評價工作方案 根據《財政部關于結合疫情防控開展2022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財庫〔2022〕18號)安排,為做好全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標準統一、各級聯動、逐步推進”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總體統籌全省監督評價工作,各市(州)、縣(區)財政部門科學分解、聯動配合,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確保監督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在監督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嚴格履行程序,遵守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監督評價工作應按照《2022年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附件1)統一開展。 二、監督評價范圍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代理機構2021年執業情況。由省財政廳從已在我省登記備案的正式代理機構名單范圍內,按抽取比率確定檢查數量與名單。各市(州)財政部門在確定名額內,統籌分解市(州)本級及所轄縣(市、區、行委)檢查數量。各級財政部門從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時,數量不少于5個。 我省本次隨機抽取102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檢查。具體名額為:省本級及西寧市、海東市、海西州各13家,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玉樹州、果洛州各10家(見附件2)。 三、監督評價內容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附件3)對被抽取單位執業情況開展監督工作,法律法規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有關制度辦法、規范性文件等。被抽取單位可自愿參加2022年代理機構評價,其他單位可自愿申請參加。 四、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 監督評價時間從2022年7月開始,采取代理機構自查、書面審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安排如下: (一)材料報送階段(2022年7月15日至7月31日):被抽取的代理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通知要求,對照監督評價依據整理本單位相關情況及被抽取項目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對2021年度執業情況,被抽取單位形成自查報告,報送至同級財政部門。參加評價的單位(包括自愿參加評價的單位)形成自評報告,報送至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二)書面審查階段(2022年8月1日至9月1日 ):各級財政部門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對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編制工作底稿。 (三)現場監督評價階段(2022年9月2日至9月20日):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監督評價工作組進一步到代理機構實施現場考察、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或評價底稿。 (四)處理處罰階段(2022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各級財政部門對監督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市(州)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處理處罰信息,于10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匯總后報送財政部。 (五)匯總報告階段(2022年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級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各市(州)財政部門匯總形成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報告,于10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形成全省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后報送財政部。
聯系人:姜薇 韓花 聯系電話:0971- 63660354 366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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