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保證金退還工作的通知 | |||||||||||||||||||||||
| 發布時間:2021-12-09 查看次數:6541 | |||||||||||||||||||||||
青海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保證金退還工作的通知來源:青海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21-12-08 瀏覽次數:155 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供應商,各市(州)、縣(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構建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助力企業有效應對新冠疫情影響,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現就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清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代理機構按要求清退逾期未退還的保證金 即日起,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做好保證金的收退和自查工作,確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確保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保證金清退工作。逾期不退還的,將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扣分并記入誠信檔案予以通報。 二、被拖欠保證金的各供應商可及時提交申請表 參加省政府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發現繳納的保證金被截留挪用或逾期不退還,經多次催要代理機構仍未及時退付的,可填寫《保證金退還情況表》(見附件),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送達至省財政廳采購監督管理處621室,或發送電子郵箱至qhcztcaiguanchu@163.com,聯系電話0971-3660354。 三、各級財政部門加強監管及時跟蹤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大監管力度,對供應商反映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截留挪用保證金等問題,要依法調查、及時追繳、嚴肅處理。如發現代理機構多次逾期、逾期數額巨大或虛構項目騙取保證金的,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逐級報至省財政廳。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涉嫌侵占、詐騙犯罪的線索應向司法機關進行移送,同時及時上報。
附件:保證金退還表
2021年12月8日
附件: 保證金退還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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